网路赌博如何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16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网路赌博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
文章摘要2:
网路赌博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 回目录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
①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
②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上一篇: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下一篇: 如何认定网上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