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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赌博如何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16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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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赌博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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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赌博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

    ①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

    ②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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