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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上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32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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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为:渔利3万元以上、赌资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120人以上、网站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招募下级代理、招揽未成年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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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认定 回目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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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为:渔利3万元以上、赌资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120人以上、网站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招募下级代理、招揽未成年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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