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10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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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刑法第308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第36条第1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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