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9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刑法第308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36条第3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上一篇: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下一篇: 扰乱法庭秩序罪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