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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12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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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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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一、窝藏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

    2.寄存、加工、收受赃物的行为。

   【提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处所,为其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的行为。

    二、转移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应达到足以妨碍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为限)。

    三、收购是指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是为出卖而收购(动机是非法牟利)。

   【提示】买赃自用的行为,性质上并非收购赃物;可以归入“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为宜。

    四、代为销售是指替犯罪分子转让赃物的行为。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掩饰是指行为人主动设法掩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隐瞒是指司法机关调查有关财产及其性质和来源时,行为人尽管知情却有意掩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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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调取证据正常活动。

    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即买赃自用,其动机是贪图便宜):

    A.数量不大,情节轻微的,如偶尔或者少量买赃自用,不能认定为犯罪;

    B.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第8条第2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以销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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