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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14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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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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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第八条(一)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二、《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第19条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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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知包括确知(确认说)、可能知道(可能说);

    ②明知的形成时间均是在本犯既遂之后;

    ③不要求本罪犯罪分子有特定的目的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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