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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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所有权是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然人、非公有制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全面支配权。
私人所有权类型 回目录
1.个人所有权;
2.法人所有权;
3.非法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回目录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保护 回目录
1.私人合法的储蓄(存款来源合法、存款机构合法)、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依照出资人授权,对出资人注入企业资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性质:
A.独立的财产权;
B.以营利为根本特征、以增值为目标和责任。
(2)设立主体:
A.国家;
B.集体;
C.私人。
(3)出资人权利: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4)企业法人权利: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权利: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4.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5.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物权法》
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权利】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
【裁判摘要】
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
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
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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