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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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一、根据《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二、“大连会议纪要”“十、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规定,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提示】“大连会议纪要”多出两条推定明知的条款,即:
①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②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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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过失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②运输毒品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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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采用隐蔽方式运输毒品,对毒品来源及行为方式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认定其明知是毒品,应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论处。
——运输毒品主观明知的推定
【裁判要点】运输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对毒品的主观明知作无罪辩解,如何利用客观证据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被告人所作辩解,运用法律逻辑和生活经验对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进行推定,对认定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从而定罪量刑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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