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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更新时间:2017-02-02   浏览次数:2618 次 标签: 特情引诱 犯意引诱 数量引诱 特情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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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特情引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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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

  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犯意引诱:是指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引诱下萌发了犯意,进而实施了某种毒品犯罪行为;

    ②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大的甚至达到可以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

    ③间接引诱:是指受特情引诱的被告人的行为又引起了原本没有毒品犯意的其他人产生毒品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

    ④提供机会型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就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情的引诱仅仅是给行为人提供了一个机会,进而发生了犯罪[不属于特情引诱,量刑方面一般不予考虑]。

    ⑤如果出面与行为人进行所谓“毒品交易”,充当毒品“卖方”的实际上是公安特情和公安机关:

    A.公安特情和公安机关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将毒品卖给行为人,属于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不可能实现其贩毒目的;

    B.应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其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包占龙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购毒者在侦查人员控制下,以非真实交易意思,明显超出其往常交易数额向贩毒者示意购买毒品,属于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介入是影响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苏永清贩卖毒品案  

【裁判摘要】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应以贩卖毒品罪处罚。

·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裁判摘要】特情介入并不等于特情引诱。对具体案件是否认定存在特情引诱、存在何种类型的特情引诱,必须严格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依据。

·刘继芳贩卖毒品案——为吸食者代购少量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特情引诱情节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否具有影响 

【裁判要旨】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裁判规则】对于因犯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体现从宽处罚。

·杨志伟、申达、陈昌胜、郑允赐贩卖毒品案  

——毒品犯罪案件中“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证据规格

【裁判要点

  1.认定毒品犯罪中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问题,应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经济能力、吸毒前科及特情介入的时间点等多方面事实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在案证据足以印证存在此二情节的,应当依法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对于证据规格上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又不能排除存在此二情节的合理怀疑的,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