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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郑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2638 次 标签: 组织卖淫罪 定罪标准

文章摘要:

[第78号]高某某、郑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
【裁判摘要】是否有组织性是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关键。建立了卖淫组织,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安排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组织行为和居于组织地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采用招募、纠集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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