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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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一、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1.组织:是指利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者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人员集中、控制,并在卖淫活动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2.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制定计划、筹谋布置的行为;
3.指挥:是指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核心作用。
二、组织他人卖淫主要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进行:
1.招募:是指征召、募集自愿卖淫的人员到卖淫集团、卖淫窝点或其他卖淫组织内从事卖淫活动行为;
2.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召集自愿卖淫人员到卖淫集团、卖淫窝点或者其他卖淫组织内进行卖淫活动([包括直接对卖淫人员进行雇佣和通过其他卖淫组织或个人间接对卖淫人员进行雇佣);
3.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实施人身或者精神强制,迫使其加入卖淫组织,从事卖淫活动;
4.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娱乐等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5.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多表现为积极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的场所和条件]。
三、被组织卖淫的人员必须是多人:组织他人卖淫必须是控制多人(3人或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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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的表现形式:
①建立和设置相对固定的卖淫场所或卖淫窝点,组织卖淫活动;
②专为其他卖淫组织或者组织卖淫者提供卖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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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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