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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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 回目录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
1.处5-10年有期徒刑;
2.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1.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②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③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④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⑤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从重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四、数罪并罚:
1.犯组织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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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
A.依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定容留卖淫罪);
B.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卖淫罪的,从重处罚。
②组织卖淫罪不是必要共同犯罪。
③多名犯罪人共同组织他人卖淫时:
A.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适用单独的法定刑,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B.属于组织他人卖淫的次要实行犯的,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④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A.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B.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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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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