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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如何定罪处罚?

更新时间:2017-07-23   浏览次数:11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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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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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

    1.处5-10年有期徒刑;

    2.并处罚金。

    二、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1.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②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③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④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⑤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从重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四、数罪并罚:

  1.犯组织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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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

    A.依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定容留卖淫罪);

    B.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卖淫罪的,从重处罚。 

    ②组织卖淫罪不是必要共同犯罪。

    ③多名犯罪人共同组织他人卖淫时:

    A.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适用单独的法定刑,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B.属于组织他人卖淫的次要实行犯的,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④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A.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B.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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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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