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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链接的,是否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6-10-20   浏览次数:13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构成互联网淫秽链接犯罪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不知道是淫秽电子信息而提供链接的,不构成本罪;直接链接:非直接链接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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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链接 回目录

   《解释(一)》第4条规定,“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构成互联网淫秽链接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提供链接,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淫秽电子信息而提供链接,不构成犯罪。

    二、提供链接的网站或者网页必须是行为人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才构成本罪;

    三、行为人在自己网站上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链接方式必须是直接链接:

    1.如果行为人提供直接链接的不是淫秽电子信息,即使其他人通过该直接链接访问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

    2.即使行为人提供直接链接的是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仅限于直接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范围。

    四、淫秽链接犯罪其数量标准根据直接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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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互联网淫秽链接犯罪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

    ①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不知道是淫秽电子信息而提供链接的,不构成本罪;

    ②直接链接:非直接链接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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