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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1063 次 标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

文章摘要: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七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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