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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8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二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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