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知情同意权和医疗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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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知情同意权 回目录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两个方面,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具体包括:
1.了解权;
2.被告知权;
3.选择权;
4.拒绝权;
5.同意权。
医疗告知义务 回目录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
1.告知患者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
2.告知患者的病情;
3.告知医疗机构的诊断方案、治疗措施及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
4.告知患者所需支付的费用;
5.告知患者转医或者转诊等。
6.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
7.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8.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9.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
10.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等。
1.患者明确表示不需告知的(需要患者出具书面说明);
2.暂时免除告知义务情形: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紧急、重大危险的威胁,而客观上无法取得同意权人同意时;
3.法定强制医疗情形: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机构强制治疗的权限;
4.轻微侵袭:即危险性轻微、且发生的可能性极低的医疗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对患者告知病情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进行告知。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疗行为中患者最基本、最基础的权利。
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很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医疗差错责任。实践中因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