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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内部机构能否成立单位受贿罪?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13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有单位的内部机构成立单位受贿罪条件: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

文章摘要2: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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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的内部机构成立单位受贿罪条件 回目录

    1.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

    2.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国有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下属部门或者分支机构的受贿,并非这些内部职能部门、下属部门或者分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共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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