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某滥用职权被判无罪案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20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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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刑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当时的法律”只能理解和限定为“行为时的法律”,不能将犯罪结果发生之时的法律作为选择适用的依据。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3]宣刑初字第00051号(2003年7月7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终字第02481号(2003年11月4日)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3]宣刑初字第00051号(2003年7月7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终字第02481号(20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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