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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20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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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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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 回目录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超越职权:

    A.擅自决定;

    B.擅自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2.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处理。

    3.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二、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

   (一)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三)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1.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2.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A.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B.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C.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D.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四)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三、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

    1.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2.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①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②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六、关于渎职罪

   (一)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案【指导案例第327号】

——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提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还要去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其对超越职权行为最终发生的结果,只能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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