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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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要件 回目录
一、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宪法意义上的标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其他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A.中共各级机关及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青妇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B.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机关授权从而行使部分国家管理职能的直接隶属于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基层站、所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C.非国家机关内设立的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不具有国家机关性质,但根据国家机关有权部门授权在某一类、某一项具体事务中合法取得公务管理职权的人员。
3.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在履行国家公务活动事项中应当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1.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A.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渎职罪主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范围分为两类三种不同情况(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1.在授权、委托型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人员:
A.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无编制的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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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论(职能论)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在于从事公务:
A.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作为认定标准;
B.不应当将身份作为认定标准(如果主体所从事的活动属于一种公务活动,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身份,均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②从事公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也是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唯一标准:
A.主体只要以国家权力的名义依法从事公务,则在其公务活动期间都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B.只要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不管其是否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在执行公务时都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③判断主体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唯一标准,应当是行为人是被授权从事公务:主体只要经授权或委托,从事国家公务活动,就可以认为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④从事公务是指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A.公务活动应当具有职能性(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B.公务活动应当具有权力性(从事公务活动前提;基础必须是经过授权);
C.公务活动具有一定代表性;
D.公务活动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⑤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应当具有两个特征:
A.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B.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体包括:
A.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C.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D.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⑦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A.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B.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
C.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要件?
⑧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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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提示】渎职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分为三种不同情况:
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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