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解读:渎职罪主体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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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渎职罪犯罪主体? 回目录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的主体是身份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A.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B.必须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员。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1期/第68页]中指出,“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有必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单独作出规定。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规定在其他有关章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及人民政协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罪主体。
③渎职罪犯罪还包括枉法仲裁罪,其犯罪主体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枉法仲裁罪”(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渎职罪主体范围? 回目录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纯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三类人员);
3.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陈其象律师提示】职务犯罪主体从事的公务是指对国家事务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
①不应该包括集体事务在内;
②主要表现为两类:
A.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
B.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四、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回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解释将下列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到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A.某些法律、法规直接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监督职权(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
B.在机构改革中,有些国家机关被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着某些行政管理职能(气象局等);
C.一些非国家机关所设的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
D.国家机关工作日人员同时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兼职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双重身份,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从事公务时)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主要是指虽不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但由于临时借调,聘用关系而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员。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发生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才依照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A.行为人必须从事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B.行为人从事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国家机关进行的;
C.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机关委托、聘用;
D.渎职行为必须发生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②立法解释综合考虑了“公务”(本质特征)与“身份”(前提条件)两个关键因素,既不能认为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能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A.职能论:以是否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等公务来认定渎职罪主体;
B.身份论: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③ 200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某军供站站长是否符合滥用职权主体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军供站站长属于‘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渎职罪主体要从其行为性质即是否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上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被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 回目录
被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享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2.但其工作职责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从事的活动不具有国家机关活动的属性,不可能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能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3.应当按照《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认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是一种社会团体性质的组织,不属于人民团体的范畴,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包括政府委派的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主任]不构成渎职罪。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2000.4.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2000.1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2000.5.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备注:采取公务论]
·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