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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更新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11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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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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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量刑处罚 回目录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A.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B.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C.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D.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A.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3倍以上的;

   B.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C.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D.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E.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指导案例第652号】

——滥用职权同时受贿是否实现数罪并罚

【提示】

    ①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②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主观要件];

    B.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C.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D.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③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通说并非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应进一步考量罪刑是否实现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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