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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更新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18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一)重大案件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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