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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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二人以上的;
3、五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让、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五人以上的;
3、七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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