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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更新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11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一)重大案件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特大案件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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