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文章摘要: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一)重大案件
1、违法办理三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三次以上的;
3、违法为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办理五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五次以上的;
3、违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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