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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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或者对七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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