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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更新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1672 次 标签: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

文章摘要: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4、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

  4、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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