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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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公安人员为“高考移民”违规办理户口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裁判要点】户籍管理工作是招生工作的一部分,公安人员属于特指国家机关中负责招收学生工作的工作人员,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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