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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更新时间:2016-10-22   浏览次数:13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文章摘要2:

《刑法》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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