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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5号

更新时间:2016-10-31   浏览次数:4967 次 标签: 项目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5号
【提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裁判要旨】
①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承建项目相关事宜,项目部的负责人由承包人任命,项目部负责人受承包人委托从事有关民事行为,项目部负责人因此对外签订合同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承包人应为合同主体。
②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具有代表承包人的“表象”,该负责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系代表承包人。
③建设工程承包人与设立的项目部的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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