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9966号 更新时间:2016-11-12 浏览次数:2757 次 标签: 股东名称变更登记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9966号 【裁判要旨】股东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和股东的权利。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二)——有限责任公司意志代表权认定问题 下一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20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