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6号 更新时间:2016-11-13 浏览次数:2802 次 标签: 投资款返还 股东资格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6号 【裁判要旨】如果股东的身份被确认后,则其出资即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则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亦不得取回出资。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8315号 下一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8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