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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杭商终字第742号

更新时间:2016-11-13   浏览次数:5140 次 标签: 股权回购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杭商终字第742号
【裁判要旨】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其股权的受让方是公司本身。
【裁判规则1】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中,原告为异议股东,被告为公司,控股股东既不是被告也不是诉讼第三人。
【裁判规则2】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前提条件:(1)原告股东参加了股东会,并对股东会的该项决议投了反对票;(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先行协商,但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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