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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6)甬海民二初字第611号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3436 次 标签: 股权回购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会员以职工持股会为被告起诉的,职工持股会在诉讼中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要点提示】职工持股会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裁判要旨】当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发生在职工持股会与其会员之间,若职工持股会拥有自己支配的财产,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股权收购请求权纠纷中应认定职工持股会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06)甬海民二初字第611号(200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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