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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登民一初字第1437-2号

更新时间:2016-11-17   浏览次数:4096 次 标签: 第三人 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情形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登民一初字第1437-2号
【裁判要旨】公司设立失败的损失,应该由发起人共同承担,一般情况下,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损失;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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