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92号纷案
更新时间:2016-11-19 浏览次数:40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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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92号
【裁判要旨】是否决定利润分配以及按何种标准进行利润分配,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起诉时要求要有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裁判规则】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
【裁判要旨】是否决定利润分配以及按何种标准进行利润分配,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起诉时要求要有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裁判规则】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