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一审(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417号 更新时间:2024-01-18 浏览次数:2080 次 标签: 抽逃出资 出资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要旨】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开民一初字第292号 下一篇: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