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8号
更新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32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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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8号
【裁判要旨】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挪用公司自己的行为构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挪用公司自己的行为构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