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民等与熊欣等企业分立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6-11-19 浏览次数:18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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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二终字第39号
【裁判要旨】公司分立时原公司的资产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原公司的负债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是分立后的公司而非公司之股东。
【裁判要旨】公司分立时原公司的资产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原公司的负债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受,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是分立后的公司而非公司之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