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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开民二初字第166号

更新时间:2016-11-20   浏览次数:6416 次 标签: 减资 分公司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开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要旨】除公司减资等情况下,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没有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消灭其债权债务,但是存在第三人概括接受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裁判规则】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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