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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再字第6号

更新时间:2020-06-25   浏览次数:32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二中民四(商)再字第6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神威公司与广海公司签订的《购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广海公司收取了神威公司的货物后未付清货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工商资料反映,广海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10日,陈丙、陈甲为公司股东。广海公司申请设立时,陈丙、陈甲提供了身份证。陈甲上诉认为其对广海公司的情况一概不知,其身份证系被陈乙骗取而设立广海公司,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广海公司于2005年进行清算,于2006年7月13日注销工商登记。由于广海公司清算组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故作为广海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的陈甲、陈乙、陈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闸北法院重审判决支持神威公司的诉请并无不当,陈甲、陈乙、陈丙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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