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高某某危险驾驶案——教练明知且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学员必须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才能驾驶教练车,教练对教练车拥有实际的驾控权力。因此,教练作为教练车的驾驶主体,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负有直接的保障义务,其明知且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3)新都刑初字第289号(2013年5月31日)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3)新都刑初字第289号(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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