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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宛龙民初字第316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432号(1)

更新时间:2024-03-14   浏览次数:3827 次 标签: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文章摘要:

——住宅楼地下室安装配电设备致噪音污染侵权的判段标准
【裁判要旨】就住宅楼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情形,开发商在购房时未告知一楼业主的,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侵犯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在负一楼安装高压配电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采取隔音、隔磁防护措施,对一楼住户产生噪音污染,开发商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案号】(2010)宛龙民初字第316号;(2011)南民一终字第432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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