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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488号

更新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3392 次 标签: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488号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电力公司、城东供电承诺采取降噪措施、如未达国家规定标准可进一步采取措施,且供电设施事关居民正常用电等情形,判令被上诉人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对上诉人楼下放置供电设施的配套房屋采取降噪措施,至符合国家噪音规定,但对上诉人主张将供电设施迁出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上诉人还主张因长时间不能居住,被上诉人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应赔偿其损失,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发生,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该主张未予支持,亦无不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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