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侵权纠纷若干问题浅析 更新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2440 次 标签: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文章摘要: 【文摘】本文对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污染纠纷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以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评价声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唯一标准,开发商应对其不合理设置公共设施的行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不得以受害人明知作为免责事由。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2013)安民初字第0072号;(2014)通中环民终字第0003号 下一篇: 本案小区电梯噪声污染谁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