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扬民终字第1715号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扬民终字第1715号
【裁判要旨】公司注销前股东依法进行了清算。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股东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侵权事实成立,搬离变压器的义务应由变压器的产权人履行,但在本案中,小区内供电设施产权并未移交,并无证据证实变压器属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亦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裁判要旨】公司注销前股东依法进行了清算。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股东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侵权事实成立,搬离变压器的义务应由变压器的产权人履行,但在本案中,小区内供电设施产权并未移交,并无证据证实变压器属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亦非本案的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