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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2010)万民一初字第416号

更新时间:2018-11-24   浏览次数:5827 次 标签: 触电责任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2010)万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要旨】供电企业应当对农业用电采取适当技术措施,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因供电企业未尽安全管理、维护责任,导致用户触电身亡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即使供电企业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供用电合同已经对供电设施产权及管理、维护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但是不能因此免除供电企业的管理、维护责任,供电企业对于用电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负有审查义务。且用户系经供电企业同意安装了排灌专门线路,故不能免除供电企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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