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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商品房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讼时效何时起算?

更新时间:2021-02-04   浏览次数:36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1)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每一日单独计算;(2)按日计付的违约金,以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两年作为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3)另外观点认为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不能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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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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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21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支付日期有约定的,诉讼时效从约定之次日起算;无约定的,一次性支付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应交房之次日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之日起算;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每一日单独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每一日单独计算。

(2)按日计付的违约金,以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两年作为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另外观点如《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不能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1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21、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之义务有无诉讼时效?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答: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的,不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支付日期有约定的,诉讼时效从约定之次日起算;无约定的,一次性支付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应交房之次日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之日起算;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每一日单独计算。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四、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18.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3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85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总第136期)】

【提示】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不能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摘要】本案违约金基于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出卖方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购房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0.2‰累加计算。从该约定内容分析,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个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再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个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额“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上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裁判意见】

①按日累计违约金所形成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观点:

A.多个债权说(把违约金作为继续性债权,分段计算诉讼时效);

B.单个债权说(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

②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无履行期限的债权,只要违约行为不构成,则诉讼时效期间就不进行。

③原告主张权利的函件被告拒收,此时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始知其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 

一审认为】

首先,本案违约金系基于泛华公司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人寿(集团)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

从该约定内容分析,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在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

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其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对于没有支付期限的债务,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

再次,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求购房方在房屋交付之前单独就违约金债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均不符合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总之,泛华公司关于违约金债权应当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支持,不予采纳。

【二审认为】

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人寿(集团)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泛华公司上诉提出人寿(集团)公司从未催促泛华公司交付房屋,其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支持。

2004年4月14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泛华公司发出《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的函件,要求泛华公司于2004年6月底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对此泛华公司予以拒收,此时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始知其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故泛华公司关于本案违约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广州市某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曾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案号】(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1840号;二审:(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

【裁判要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的标准不同。大致有三种计算方法:一种是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种是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起算;一种是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二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的精神,并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出发,充分考虑按日累计违约金请求权的特殊性,在衡平守约方、违约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该类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二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广州市某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曾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案号】(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1840号;二审:(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2期】

裁判要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的标准不同。大致有三种计算方法:一种是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种是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起算;一种是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二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的精神,并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出发,充分考虑按日累计违约金请求权的特殊性,在衡平守约方、违约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该类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二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生效判决认为】认为在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下,从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二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以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两年作为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将每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看作单个独立的债权,债权人起诉请求的违约金实际上是由多个债权组成的,每个债权的诉讼时效单独起算。如此则债权人起诉之日倒计二年之外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责任的认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解读 

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5期

【最高人民法院韩延斌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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