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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启动程序

更新时间:2018-02-21   浏览次数:21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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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

目录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回目录

    1.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回目录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等。

法院委托鉴定 回目录

    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1.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2.或者交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区别 回目录

   一、启动程序不同

    1.医疗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政鉴定)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自行鉴定)两种方式启动鉴定程序;

    2.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应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

   二、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

    1.医疗鉴定的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 

    2.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医学专家(法医)主持鉴定,同时特邀或者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1.医疗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

    2.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

   四、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弥补鉴定结论的方法不同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度:

    A.首次鉴定、再次鉴定;

    B.另外还有重新鉴定。

    2.司法鉴定存在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三种对鉴定结论的弥补方法。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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